《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21-04-23 10:27:56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严肃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引导教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循教育规律,注重高线引领和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外部约束激励与内生道德相结合,引导全体教职工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以律已,为人师表,对发生失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评先树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单位(机关处室及二级学院)具体落实,自我教育约束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反映和举报,组织协调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八)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资助、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或纪检监察室举报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各单位或基层党组织发现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会员
报告。举报要说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受理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各单位(机关处室及二级学院)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向教师工作部通报。
 第十条 研判
 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研判,对问题线索情节较轻的进行分类处理。
 1.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交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2.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由教务处、质评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3.属于违反党纪党规范畴的,交由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4.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方面的,交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5.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
 (一)接到举报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过研判视情节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启动调查程序的,经学校党政负责人批准后,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如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调查组人选
的质疑,提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事件的调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三)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知情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五)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须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认定和处理
 (一)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
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三)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教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对被处理的教职工要做好批评教育和思想工作,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深刻反思、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以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派遣职工、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等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相应资
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处理期满后,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其悔改表现,提出延期或解除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 被处理教职工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处理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十八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校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法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教职工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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